劳动仲裁开庭后,一般会在 45天内出结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因此,从开庭到裁决书出具,通常需要45天时间。如果案情特别复杂,可能会延长15天,即总共需要60天时间。如果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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