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处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裁决。
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公正、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有超越法律和有关规定以上的特权,同时要注意保护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即劳动者。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申请调解、仲裁,避免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
调解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始终。调解应先行,调解不成时再行使裁决或判决。
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以申请回避。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均为三名或三名以上单数组成时,裁决应遵循多数成员的意见。
任何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都是最终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合法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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