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处罚金额达到 三千元及以上就有权要求听证。具体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1. 较大数额罚款;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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