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低保的申请条件如下:
农村低保一类对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农村低保二类对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肾功能衰竭、心脏病、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糖尿病、尘肺病、类风湿疾病、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困难的。
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
由各地按照国家和省上出台的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退役军人;
生活困难且需要赡养或抚养的老人和儿童。
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总额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保障家庭人数乘以24个月;
居住用房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再无其他商品房、商铺、车库(位)、出租类不动产等;
无5万元以上(购车价)消费型机动车或大型农机具;
无经商登记信息或虽有登记信息但无经济实体、无收入,或属于无雇员的小作坊、小卖部,且净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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