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突然人去楼空,老板欠钱跑路,当你打算起诉公司讨回欠款,却惊觉公司早已沦为毫无资产的 “空壳”。这种困境下,究竟怎样才能要回属于自己的欠款呢?
2019年,某建筑公司看中了牛某位于博罗县的一处厂房,双方顺利签订租赁合同。然而,好景不长,建筑公司开始长期拖欠租金。牛某多次催讨无果后,将其诉至法院。博罗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所欠租金以及电费等费用共96万元。
因建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牛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多方查证发现,该建筑公司已然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人去楼空,无法联系,执行工作陷入僵局。在执行法官引导下,牛某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公司的五名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博罗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建筑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案件中的五名被告作为在册股东,尚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原告牛某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最终,法院判定上述五名股东在未足额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后,其中一名股东迫于判决压力,与牛某签订了和解协议,目前已按照协议支付完毕。
【法官说法】
新《公司法》施行后,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再是例外情形,而属于一般原则。这提醒企业经营者在注销程序中务必依法依规,对已知债权人要切实履行通知义务。
若公司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债权人可在符合法定追加情形的情况下,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方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身份看似风光,但在享有决策权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南方+记者 卢慧
通讯员 温芷桦
【作者】 卢慧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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