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带病回乡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到医院进行检查,并将材料上报至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医院检查结果、专家意见和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从批准之日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生活补助及其他相关待遇。
请确保在每季度的首月1至10日之间,将申请材料提交至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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