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可以享受以下补助:
伤残军人(包括残疾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可以获得残疾抚恤金。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可以获得定期抚恤金。
“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可以获得生活补助。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伤残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全市统一的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1—6级残疾军人的缴费补助和报销补助标准明确,由所在单位或街道、镇乡财政安排。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并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
伤病残军人退役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伤病残退休军人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确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
这些补助标准会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以确保伤残军人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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