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推翻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在工伤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意,或者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若能证实受伤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非因工作原因,或者受伤是由于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可以推翻工伤认定。
如果对已有的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职工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工伤认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等相关法规为推翻工伤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进行申诉,并确保在规定时限内采取行动。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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