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除名指的是,员工因某些原因(如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被单位依法从员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不属于行政处分。
具体条件通常包括:
1. 职工经常旷工无正当理由;
2. 经批评教育无效;
3. 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和累计旷工时间时,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天数通常会被扣除。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除名与开除是不同的概念。开除通常是指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采取的最严厉的行政处分,而除名主要是针对经常旷工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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