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符合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在 七日内退货。具体而言,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凭原始购物小票在购买日之起7日内办理退换货手续,生鲜食品限当日8小时以内、其他食品类限当日24小时以内。如果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但消费者希望退换,则需要在保持商品原包装完好无损及附件齐全(包括赠品)的情况下,在3日内办理退换货手续。
此外,如果商品属于国家规定或厂家承诺的包修、包退、包换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超市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或厂家承诺的期限实行三包。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商品通常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1.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2. 鲜活易腐的商品
3. 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
4. 交付的报纸、期刊等
因此,在购物时,建议消费者仔细查看商品是否属于上述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并在购物凭证上记录相关信息,以便在需要退换货时能够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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