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子调解主要遵循以下步骤:
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
上级部门交办调解的情况。
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或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受理纠纷后,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
迅速查明纠纷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焦点,及时判明纠纷性质,是非曲直,进行研究分析。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学习法律规定,消除隔阂,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
调解工作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的案件,依法制作调解书并在三日内送达,告知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权利义务。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无法达成一致的,告知原被告不再进行立案调解,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调解应坚持依法调解,以理服人,带着深厚的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意识进行。
调解人员要有诚心、耐心、细心和公心,确保调解工作公正、有效。
通过以上步骤,调解工作旨在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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