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的最晚时间限制如下:
伤残鉴定应当在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6个月内进行。对于以原发性危害为主要根据的伤残,原则上在3个月内进行。
若危害或器官(如脑、内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危害为主要评定根据的,需要调查、检测危害结果,一般应在危害后3到6个月内进行。对于疑问、复杂、一时不能确认危害程度的案例,可以在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6个月内进行,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伤残鉴定申请最晚时间期限为一年内。
综上所述,伤残鉴定的最晚时间限制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一年。具体时间安排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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