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物品和款项可以认定为赌资:
包括现金、筹码、代币、有价证券等,在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物品。
参赌人员用于换取筹码的款物,无论是以现金还是其他形式。
赌博活动中赢得的财物,包括现金和其他形式的赌赢物品。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
如麻将牌、扑克牌、纸牌、牌九等赌博工具。
赌博活动中产生的非法收益。
赌博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在赌博活动中作为替代现金的物品,用于下注、结算等环节,其本质上属于赌资的一部分。
如果欠条所代表的债务是用于赌博的,或者欠条的产生与赌博活动有直接关联,其本质是因为赌博输赢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欠条也可以视为赌资。
在实际操作中,认定赌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现场查获的款物、参赌人员的随身携带物、赌博活动的记录、筹码的折合等。对于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款物,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确有正当用途,可以不予视为赌资。
建议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确保赌资的认定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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