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儿童享有以下主要权益: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
儿童有权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包括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保护儿童免受身体及经济剥削和虐待,提供适当的照料或康复服务。
儿童有权参与家庭和文化生活,并对影响他们的事情发表意见。
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侵占、哄抢、破坏或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未成年人有权享有休息和娱乐的时间与空间。
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代理进行民事活动。
未成年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署名、发表、出版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未成年人不因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这些权益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并通过各种法律和政策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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