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案卷的材料必须与案件有关,凡是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必须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据必须已在行政程序中质证过。
案卷形成于行政程序结束之后,且案卷一旦形成便具有封闭性。行政主体凡是在行政程序结束之后调取的证据或者其他书面材料,不得成为案卷的一部分,但不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可以例外。
案卷不宜过厚,一般不超过40mm。案卷内不应该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
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内容必须准确反映生产、科研、基建、设备及其管理活动的真实情况。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案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有热敏纸、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书写的字迹。
严禁隐匿、篡改、销毁应当入卷的文书材料。存入刑事案卷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必须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单位办×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制作或者收集的文书材料。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制作与收集的文书和证据材料,应当进行补正,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案卷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效地进行审查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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