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选举中,以下行为是违法的:
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村民的选举权,还可能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这些行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这些手段严重干扰了选举的正常进行,损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
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销村民委员会成员。这种行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程序。
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或者提供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民有压制、报复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村民的举报权和罢免权。
破坏选举现场秩序,如砸毁票箱、抢夺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选举的正常秩序。
利用家族或者宗教影响,干扰、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这种行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对举报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这种行为侵犯了村民的举报权和合法权益。
其他干扰、阻挠、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这些行为同样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还侵害了村民的民主权利。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这些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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