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存在法定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法律监督活动。以下是民事案件抗诉的相关要点:
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通常包括: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抗诉的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能直接提出抗诉,需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制作抗诉书,并载明必要信息,如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和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原审案件的编号及其判决、裁定、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抗诉的时间等;
如有证据,人民检察院应一并提供证据或证据来源。
对抗诉案件的再审
人民检察院按照再审程序向哪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就由哪级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并进行再审;
再审不是增加审级,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的一种补救程序。
人民法院接受抗诉后,应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人民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案件的审理过程。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并不需要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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