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行为是指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国民法的规定,实践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指出于借贷目的,一方向另一方借入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可替代物,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指一方将物品借给另一方使用,使用完毕后归还的行为。
指一方将物品交给另一方保管,保管方有义务妥善保管该物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的行为。
指在合同签订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合同履行完毕,则定金退还给支付方;如果合同未能履行,则定金不予退还。
这些行为的特点是,除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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