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老鼠仓的罪名是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依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量刑,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五倍的罚金。
老鼠仓行为涉及以下两种模式:
1. 基金经理等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自己操纵他人证券账户进行趋同性股票交易,从中谋利,简称为“自己交易”。
2. 基金经理等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后,再明示或暗示他人(往往是亲属或朋友等)进行趋同性股票交易,自己从中分取利益,简称为“他人交易”。
老鼠仓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或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甚至可能导致所服务的机构严重亏损,因此一直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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