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在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具体包括: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最高不能超过1年;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最高不能超过3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
对于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将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将各罪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一个刑罚。具体包括:
数罪中有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于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此外,还包括:
数罪中有的被判处数个死刑或无期徒刑,或者其中最重刑罚为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最重刑罚;
数罪判处数个驱逐出境、数个没收财产刑中有没收全部财产的、数个剥夺政治权利刑中有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的,采取吸收原则。
这些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综合考虑,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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