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通常指的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第三方作出的陈述,这些陈述用于证明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具体来说,传闻证据包括以下几种形式和类别:
指那些没有直接目击案件事实的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陈述。
目击者就其亲眼所见的事实向法庭提交的书面陈述。
包括警察或检察官在起诉阶段制作的证人的书面笔录。
传闻证据的特点包括:
它是以人的陈述为内容,而非实物证据。
通常不是由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亲自到法庭所作的陈述,而是对感知事实的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转述。
在很多情况下,传闻证据剥夺了当事人对原始证人的询问和反询问权利,这违反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原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传闻证据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被排除。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如果无法定理由,传闻证据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这些例外情况通常是为了确保诉讼的效率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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