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不能发布公告,发文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范围之内。
不能发布公告。
这些内容不能用公告的形式发布,因为它们很难具有全国和国际性的意义。
不适用公告送达,对于调解书、支付令也不可以公告送达。
如果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则不能公告送达。
这些限制旨在确保公告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避免因公告的不当使用而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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