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属遗孀可以享受以下政策: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烈士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
若烈士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则按照排职少尉军官的工资标准计算。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
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对于荣获荣誉称号或立下战功的烈士,其遗属在享有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之上,还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以下比例额外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若获得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发的荣誉称号,则可增发35%;
若获得了军队军区级单位颁发的荣誉称号,则可增发30%;
若荣立一等功,则可增发25%;
若荣立二等功,则可增发15%;
若荣立三等功,则可增发5%。
烈士遗属可以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部分烈士子女可以享受定期生活补助,标准逐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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