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合同,也称 格式合同、标准合同和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定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合同的条款在订立之前已经由一方制定完毕,另一方没有参与条款的制定,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没有修改或变更条款的余地。
附合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这些条款是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附合合同在法律上有其特殊的要求和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在商业实践中,附合合同广泛应用于各种场景,如保险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等。这些合同由于条款的预先拟定性,可以简化交易流程,提高效率,但同时也可能因为条款的不公平性引发争议。因此,在签订附合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注意合同条款的内容和公平性,以保障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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