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督具有以下性质:
政府监督是依据法律进行的,监督主体享有的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必须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重点是执法监督。
政府监督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性,相关主体必须遵守和执行。
政府监督应当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确保监督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政府监督应当全面覆盖所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确保没有遗漏。
政府监督不仅关注具体的行政行为和个别案件,还从宏观角度对行政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政府监督的重点是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合理行政。
行政监督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相对独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个人的干涉。
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政府监督的基本框架,旨在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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