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自然人股东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股权转让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权的出资比例有限制,全体股东不可能全部以股权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必须有股东以货币出资,而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资资本的30%。
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限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这些限制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在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因违反限制而产生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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