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开标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招标人发现有必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且这些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如果时间不足15日,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如果在开标前发现有影响招标公正的不正当行为,或者出现突发事件等,可以延期开标。延期开标应当与招标人做书面报告,如果没有严重时间影响,尽量不要延期开标。
对于未能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招标人有权决定延期开标,并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如果采购文件发出后受到质疑,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且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开标时间。修改采购文件的时间距离开标时间不足15日时,必须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延期开标应当在原定开标时间之前,并以公告方式通知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原定开标时间的1/3,且延期后的开标时间不得再次延期。
变更开标时间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需要提前开标的应当事先征得所有投标人同意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提前开标不得少于法定最少时间要求,且实践中不建议提前开标。
如果招标人延期开标,不涉及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是否延长的问题。实践中,可以书面告知投标人开标时间延后,并询问其是否继续参与投标。如投标人放弃投标,应当及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采购项目不能因投标供应商迟到而延迟开标。供应商可以不参加开标,未参加开标视为认同开标结果。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同时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并在必要时获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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