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关系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委托关系自然终止。这包括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
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例如因患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精神失常,委托关系终止。
当事人(包括企业)破产,因其信用丧失,无法保证合同的继续履行,委托关系应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具有存续的必要,代理关系终止。
被代理人可以取消委托,代理人可以辞去委托,这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对方同意,委托关系即行终止。
委托人因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但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和第九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委托合同也可以终止。
在终止委托关系时,建议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并注意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和通知义务,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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