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 年9月20日下午,经出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 1197名代表投票表决,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因其在1954 年颁布故称其为“五四宪法”
新中国成立后,新生的人民政权需要体现人民共同意愿的法制基础。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等32人为委员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彭真受毛泽东委托,找到法律专家,如比较宪法专家钱端升、国际法专家周鲠生等,还找到语言文字专家,如吕叔湘、朱德熙等,研究宪法起草。宪法起草委员会在毛泽东亲自领导和主持下,广泛听取党内外的意见,历时一年多,数易其稿,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起草
1953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 30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决定将宪法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近三个月时间里参与讨论的人数达 1.5 亿,收到来自全国各地民众对宪法草案的修改和补充意见118 万条,尽管当时全国人大尚未成立,这已可被看作是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先声。
此前在 1949 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以前的建国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相比前者以新民主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五四宪法则宣布以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为指导思想,“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五四宪法赋予了人民更为广泛而真实的权利,用14个条文具体明确地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人身自由,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和迁徙的自由,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与男子的平等权,取得赔偿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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