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是指 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做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
遗嘱继承的特点如下:
主体要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必具有一致性。
遗嘱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
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
法定继承:指被继承人在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其个人合法遗产的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如果立遗嘱人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通过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可以灵活地指定其遗产的继承人及分配方式,从而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同时,遗嘱继承也需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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