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瑕疵通常指的是在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这些行为虽然违法性、违规性或不当性较低,但又非严重违法或错误,一般不会导致裁判结果被改判。审判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未按法律和证据规则收集证据。
复印证据未予确认。
定案证据不符合诉讼法和证据规则所规定的法定形式和实体要件。
强迫调解。
代理人代理权限不足的调解等。
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审判结果没有可执行内容或者执行内容不明,权利义务界定不清等。
违反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判决。
财产保全措施采取或解除违反规定。
诉讼费收取不规范。
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作为,如未答复调查取证、鉴定或延期举证申请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注明证据来源或不按规定开具证据收据。
对管辖异议审查不认真。
不按规定收取、减收、免收、缓收诉讼费用。
申请追加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依法追加。
程序转换不履行告知义务。
裁判文书所列的合议庭成员与实际参加庭审或实际进行合议的人员不一致。
法律文书出现文字错误或数字计算、书写错误。
不依法送达诉讼文书。
结案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结算、退还诉讼费用。
不按规定委托审计、评估、鉴定。
审判瑕疵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和效率,因此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纠正或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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