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残废是指 残疾等级中最低等级。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我国将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划分为肢体残疾等十级,其中三等属于最后一等,即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三等残疾又分为两个层次: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
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语言障碍不清者;
听觉有重大障碍者;
一手拇指自第一指骨处折断,或其他一指以上折断者。
此外,三级残疾的具体标准还包括:
1. 一上肢的肘关节以下或者是一下肢的膝关节以下截肢或者出现缺肢;
2. 一肢出现中度功能障碍的情况,两肢的功能出现轻度损害的情况;
3. 脊柱强直;
4. 驼背后凸在七十度以上;
5. 脊柱侧凸在四十五度以上;
6. 双下肢不等长已经大于五厘米;
7. 单侧的拇指还伴有食指缺损的情况;
8. 单侧的拇指保留,其他的手指截肢或者出现缺损;
9. 患有侏儒症。
综上所述,三等残废是指具有不同种类和程度的身体功能障碍,这些功能障碍导致残疾人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他人的帮助或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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