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例如,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例如,通过出售物业、地产等资产的份额,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利用地下钱庄、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例如,通过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传销或秘密串联的方式,以发展下线、拉人头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例如,通过“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互联网平台设立投资基金,以投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通过电子黄金投资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构建资金池、借新还旧的自融模式、未经许可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利用托管漏洞进行欺诈等。
非法公开募集、名不副实、名基实贷、未到协会备案、没有资金门槛限制、人数限定不严格等。
这些行为均具有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建议公众提高警惕,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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