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金融企业通常指的是那些提供金融服务但不属于传统金融企业(如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的准金融机构。这些企业可能包括:
如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PE(私募股权)和VC(风险投资)等,它们虽然提供金融活动属性服务,但不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直接监管。
这些公司不提供传统的存款服务,而是提供投资服务、保障服务或咨询信息资信评估服务等。
分为投资类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保证保险类金融机构(如保险公司)、非投资类保险类的其他性金融公司(如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担保公司等)。
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如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货币经纪公司、贷靛公司等。
这些企业通常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除中央银行、其他货币机构、保险公司和养老金基金会之外,在市场上主要从事包括承担负债和对其他单位获得金融权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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