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贷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拖欠、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用于抵押的房屋必须没有权属争议,且不在拆迁范围内。
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所抵押房屋产权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
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
借款人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在联社的服务辖区之内。
申请农村建房贷款建造的房屋,需经地方村镇建设部门批准,符合地方发展规划。
借款人要有不低于规定的自有资金比例,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借款人能提供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作为贷款保证,或能以有效资产作抵(质)押。
借款人在贷款信用社(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建议咨询当地的银行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贷款条件信息,因为不同地区和政策的贷款条件可能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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