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执行异议必须听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若案件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则应当听证。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可以举行听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案件,可以举行听证。
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案件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时,应当举行听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如果执行审查案件的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则应当进行听证。
在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执行审查案件中,若涉及的情况较为复杂,一般也需要进行听证。
总结来说,必须听证的执行异议主要包括重大、疑难案件,不服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案外人提出的异议,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案情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以及特定类型的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案件。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听证,以确保程序公正和裁判的准确性。
网站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
站长邮箱 87868862@qq.com Copyright © 神鞭百科 琼ICP备2023010662号-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