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打黑除恶行动中,对于黑社会犯罪的刑罚主要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而定。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及判决结果的概述: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8年8月1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宋利斌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主犯宋利斌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至1年不等。
综上所述,2018年打黑除恶行动中的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有所不同,从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上不等,并处没收财产或其他刑罚。具体判决结果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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