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进行工伤鉴定的流程如下: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申请时需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建议
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尽早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确保及时获得鉴定结论。
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以免影响鉴定进度。
如果对初次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再次鉴定,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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